智能写作-期待第三次修法关注人工智能

编辑:pitaya02        日期:2020-09-21

AI创作行为严重依赖数据源,除了数据内容本身之外,智能创作一旦涉及获取和使用其他数据库和网站上的数据,应酌情获得第三方授权,否则将面临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指控。例如,热播电视剧《锦绣未央》作者秦简被指控涉嫌使用“写作软件”抄袭219件作品,历经两年多维权,12名作家起诉《锦绣未央》抄袭案全部胜诉。西南政法大学李林容教授建议,内容创建者和网络平台应该坚持“不饮盗泉而行的法治思维”。火龙果智能写作

此外,人工智能所创造的内容,在署名发表后,往往未经许可,就被第三方网站全文复制,并在网络上传播。这类侵权使用案件在我国互联网行业中屡见不鲜。明显地,这种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法定权利的限制和例外,属于典型的著作权侵权。但是有关部门对此缺乏统一的认识,意见不一。火龙果智能写作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广受关注的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百家号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认为,涉案“威科案例分析报告”是由数据库支持的程序自动生成的,没有个性特征,没有独创性,也没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给予了原告的保护。该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威科检索系统能否成为一款人工智能写作机器人是争议的焦点之一。此外,是否需要突破现有的民法理论,将人工智能所创造的内容赋予版权保护,笔者认为,不尽然,通过一个法人体系框架完全可以自洽的解决这个问题。火龙果智能写作

虽然微软小冰所创造的内容与自然人作品没有什么不同,而腾讯 Dreamwriter署名新闻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我们还想把人工智能创造的内容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吗?作者认为,在人工智能的创造者或拥有者不主动在相关内容上署名“机器人创作”的情况下,由于其具有作品的可版权性,其内容很可能会受到版权保护。相反,真名的存在会使其内容无法获得版权保护,这会导致大量“假名”内容的出现,从而催生出一种事实上的“道德风险”,如何消除这种“道德风险”是值得深思的。火龙果智能写作

目前,英国、新西兰、爱尔兰等国已经将人工智能所创造的内容纳入版权法保护范围,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也开始出台相关规定。《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也在进行之中。我们在版权立法、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应该有足够的“制度自信”,这样才能对人工智能所创造内容的版权保护做出正确的反应。随着我国人工智能技术与发达国家的同步发展,以及在文化内涵、金融服务、信息安全等领域的广泛应用,相关的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需要加快步伐。借用吴汉东教授的一句话,“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人工智能时代,科技的智慧之光与法制的理性之光会相映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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