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写作-AI智能写作机器人具备的两种实践能力
编辑:pitaya02 日期:2020-10-16
AI机器人有两种实践能力:一种是类人性的“思维践踏”,能够产生思维成果;另一种是类人性的“身体践踏”,它能够产生独立的思想甚至情绪,使机器人能够在实践中完成动作并产生结果。由于这一结果是由“思维虚践”所主导的,因此可以认为人工智能机器人具有目标导向和执行意志的特点,其行为后果是“可预见的”。基于人的理性、感性和实践的可预测性分析,人工智能符合类人标准。火龙果智能写作
伴随着《摩尔定律》所带来的计算机计算能力和算法水平的提高,人工智能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它在当下的场景应用呈几何级数增长,由此引发了人工智能写作机器人“作者”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它不仅仅是关于如何规范机器人写作的问题,更是关于在人工智能与人类的竞争关系中如何保护人类写作主体地位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人工智能写作机器人创作的历史、现状进行深入研究,深入辨析其“作者”主体资格的确认问题,对其未来的发展做出科学预测,充分认识其对人类写作作者和读者知情权的挑战。火龙果智能写作
电脑领域的摩尔定律使人工智能写作有了很大的进步;5 G时代所带来的高速连接,使人工智能的场景使用成几何级数增长。书写机器人带来的知识产权、人机关系平衡等相关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看待机器人作者的权利?怎样规范机器人写作行为,避免粗制滥造呢?如何看待人工智能写作对人类写作的不平等竞争?在文艺学等视角下,写作机器人的作者主体地位应该如何界定?为解决以上问题,首先要正确辨析人工智能写作机器人的主体地位——人工智能写作机器人能不能获得作者的主体地位?火龙果智能写作
一些学者认为,人工智能产生内容的结果可以通过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来确定,权利的归属也应该借鉴法人权利及其作品权利界的制度安排,把人工智能的所有者看作是著作权人。第二,作者对上述观点持谨慎怀疑态度。根据奥地利民法第285 A条,1988年: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保护。人对动物的利用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人类关注动物的生存状况是一种道德进步,因为动物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类人性。就是这个共识,人类普遍承认动物是特殊的物体,动物是具有一定人类性的特殊主体。作者认为,人工智能机器人存在着“非物”的立法需求,这类机器人并非普通物,具有思维性,是具有部分主体性的特殊主体。所以,人类可以赋予自己特殊的主体地位吗?主体资格一般来源于行为能力、责任能力、权利能力,而机器人则具有行为能力、责任能力。③人工智能机器人若被视为普通事物,其权利能力由其所有者“人”来代替——这也是熊琦教授的观点④。这一观点受到现行著作权法的限制,对作者主体的理解过于狭隘,不利于确定人工智能机器人的作者主体地位。火龙果智能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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