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写作-人工智能写作作物属于“工作”范畴吗?

编辑:pitaya02        日期:2020-09-27

人工智能写作无法律人格,但法律上的人工智能创作物属于什么性质,目前尚无定论,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的讨论多是从版权法的角度进行的,核心问题是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属于版权法上的“作品”。火龙果智能写作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可以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火龙果智能写作

因此,作品首先是一种智力成果,其次还要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就作品的内涵而言,人工智能作品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属于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版权法保护。

智能作物的产生是一种智力成果。火龙果智能写作

精神产品是人们通过脑力劳动所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在表面上看,人工智能创造作物是一种人工智能产品,但由于其本质上仍属于机器,它没有大脑,当然也不具备进行脑力劳动的功能,因此,人工智能创造作物并非智力产品。火龙果智能写作

但人工智能本身是一系列算法的集合,是人类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结果,人工智能的产生是算法运算的结果,自然也是人类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结果。这就是说,人类的脑力劳动不仅创造了人工智能,而且还创造了智能作物,因此,智能作物也是人类智力成果的体现。

有些人工智能作物有其独到之处。火龙果智能写作

创意是作品的核心特征,它是指作品通过独立创造而产生,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袭性)和差异性(即要求有“独创性”和“创作性”)。独创是指独立完成,创作性是指创造性,有别于英美法系的独创原则,我国与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对创造性有一定的要求。

创意只是作品的一种表现形式,并不涉及作品所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和创作技巧。只要作品不是对某一已有作品的完整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在表现形式上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并具有一定的创造性,那么它就可以被认为是具有独创性的,因而也可以被认为是对已有作品的新作,而不是简单的复制。火龙果智能写作

以上是人工智能“小冰”创作的诗集《阳光落下玻璃窗》中的一首《烛光》,它体现了人工智能创造作物的创造性表现形式。如前所述,人工智能创造作物是人类智力成果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的产生是独立人类独立构思的结果,它的表现形式不同于其他已有成果,其结果具有独创性。火龙果智能写作

但如果人工智能创造作物只是简单地拼凑某些文字,或其他元素,或只是简单地模仿或复制已有作品,却未能体现出人工智能设计者的想法或追求所要达到的目标意境,这种人工智能创造作物就不具有独创性。

人工智能写作产生的作物是可以复制的。火龙果智能写作

智能作物是通过一定的媒介表现出来的,人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复制,从而使之具有可复制性。

总之,人工智能创造作物是人类智力成果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可以被复制。

若人工智能创造作物具有独创性,则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规定,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若人工智能创造作物不具有独创性,则即使是人类智力成果,也只能通过其他方式加以保护,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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