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写作-人工智能创作物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编辑:pitaya02        日期:2020-09-11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人工智能创作的小说、音乐等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在所属领域、形式、可复制性等方面没有显著别区别,在独创性上有探讨的余地。   

  通说认为,独创性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个人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能技巧,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独立完成的劳动成果,而不是从他人那里剽窃、抄袭过来的。从上述定义来看,独创性在著作权法中作者含义明确的情况下必然要有可识别的“人的因素”,即独创性的落脚点还是自然人。但司法实践中判断独创性的标准逐渐从作者权体系的主观标准向版权体系的客观标准转移,一部作品能够与在先作品相区别就可以认为具有独创性,依此判断,人工智能创作物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关于独创性的判断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呈现不同的侧重点,加深了这一问题的难度。      由上观之,人工智能创作物与作品之间的区分主要集中在独创性上。若严格按通说认为的独创性,人工智能创作物与作品界限较为清晰,反之,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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