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别字-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是否具有知识产权?
编辑:pitaya02 日期:2020-08-27
人工智能产生的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的步骤,并就如何看待人工智能产生物的创造过程以及是否将相关使用人的行为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创造行为进行了探讨,是全国第一起认定人工智能产生物构成作品的生效案例,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但有学者认为,作品一定是人类智力成果/意识意志下的美感,而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成品,并非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
该案的判决提到:
该论文的撰写过程主要经历了数据服务、触发与编写、智能检查与智能发布四个阶段。第一, 火龙果智能写作软件的数据服务模块将收集多维数据,并利用机器学习算法对数据进行解析,分析其中有价值的数据,并与诸如历史统计等维度内容相结合,形成某种格式的待检测数据库。第二, 火龙果智能写作软件的触发模块设置有规则引擎和触发条件,能够智能地判断待检测数据库中的内容是否满足文章生成的要求。在遍历规则引擎设置的各种触发条件后,满足这些触发条件的就进入写作引擎模块进行写作。火龙果智能写作软件把由上述数据服务模块生成的数据输入到编写引擎中,编写引擎首先进行数据检查,然后通过模板编写相关文章。该论文生成后,将进入智能校对模块进行审核校对,审核校对完成后智能发布到腾讯网等相关平台发布。在以上几个环节中,主创作者对数据类型输入和数据格式处理、触发条件设置、文章框架模板和语料的选择、智能验证算法模型的训练等进行了选择和安排。
判决结果表明, 火龙果智能写作软件的工作流程可分为三个步骤:①收集材料,确定写作主题和风格,以及具体的陈述形式②使用计算机运行既定的模板,算法③形成作品
不像画家用笔,在 PS上一笔一画地画,作家用键盘在 WORD上一字一句地打字, 火龙果智能写作软件的运作方式不受团队意识和意志的控制。
可见,在本案中,最终形成的文章的具体表述是 火龙果智能写作软件按照算法完成的,创收作物也不能算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
而 火龙果智能写作软件的表达方式是有创意的吗?
创意是指,特定思想下的表现形式的创意。
德雷姆维特的创作过程其实就是电脑软件按照既定的算法来操作的过程,对于算法运行来说,只要主创作者所提供的素材、所表现的主题已经确定,那么这个算法只能得到唯一的结果,在创作过程中就不存在第二个选择,缺乏个性化判断和选择的空间。所以,算法运行所得到的表达形式是唯一的,在算法确定的前提下,不符合版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陈绍玲认为,本案 火龙果智能写作软件的创建者并不能称之为作品。
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认为,人工智能创作,只不过是按照研发者预先设定的算法、规则、模板和计算机程序,生成的内容本质上仍属于执行既定的流程和方法,通过计算得到确定的结果,这与体现个性化的智力创作有根本区别,不可能产生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火龙果智能写作是全球第一款中英双语语法检查校对产品,运用火龙果智能写作技术进行错别字文本校对,除错别字校对以外,还可以对语法、标点等进行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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